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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 议政性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3 15:19: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规范市政协议政性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活动,进一步提高协商议政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遵循原则

1.坚持紧扣中心。围绕党政中心、群众关切,选择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议政。

2.坚持务实有效。做细做实选题、调研、协商、成果提交、回访监督等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协商议政的精准性、实效性。

3.坚持调研协商监督相结合。寓监督于调研、协商之中,通过深入调研发现问题,通过充分协商提出建议,通过回访监督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运用。

第二条  确定选题

1.征集课题。每年10月份,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各党派团体、市政协各专委会以及社会各界,征集新一年度议政性协商课题。

2.初选课题。由办公室对征集到的议政性协商课题进行初步筛选,提出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课题建议方案,交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初步拟定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课题。原则上每年确定2个议政性常委会议协商课题、3个议政性主席会议协商课题。

3.协商审议。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就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课题,进行协商审议。

4.研究审定。根据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的意见,将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课题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由市委办发文实施。积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课题协商任务。

第三条  组织调研

1.明确承办委室。将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课题的调研协商监督任务,明确相关委室承办。

2.制定工作方案。每年3月份以前,由承办委室按照有主席牵头、有委员参加、有部门参与的要求,制定课题调研协商监督方案,由办公室统筹后交市政协党组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

3.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委室组建课题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外出考察等形式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和建议案(草案)

第四条  实施协商

召开议政性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委员代表、市民代表及其他方面代表参加,对课题进行专题协商。议政性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原则上按以下议程进行:

1.课题组汇报调研情况。课题承办委室负责人宣读调研报告

2.委员协商发言。课题组明确35名委员作专题协商发言,其他委员自由发言。

3.主席会议成员协商发言。负责课题的副主席作重点发言,其他主席会议成员协商发言。

4.互动协商。列席会议的党政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现场互动协商,交换意见。议政性常委会议可组织分组讨论。

5.审议通过建议案草案

6.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讲话。

7.市政协主席讲话。

第五条  形成成果

1.修改完善建议案。承办委室根据协商意见,对建议案进行修改完善。

2.评估论证建议案。承办委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修改完善后的建议案进行评估论证。

3.提交建议案。办公室将经过评估论证后的建议案,按程序报市政协相关领导审签后,以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或主席会议建议案形式提交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  回访监督

1.每年12月,市政协常委会议听取市政府对市政协建议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2.次年3月,承办委室就建议案的转化运用情况,组织部分委员进行回访监督,促进建议案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纪律要求

课题调研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纪律要求,外出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主题、制定考察方案,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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