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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

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提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2-15 08:34:1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些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在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目前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滞后和管理体制不顺已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体现在:

1.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乡镇、街道为铺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所既要做好本本职工作又要做好政府的中心工作,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此外司法所的干部编制属于政法专项编制,由司法局统管,但财政经费却切块到乡镇,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两张皮”的现状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处于尴尬地位。

2.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全市11个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1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有8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选配了8名地方事业编制人员和1名无编人员,司法所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如目前全市共有社区服刑人员83名,刑满释放人员325名,要加强对这两类特殊人群的监管教育,仅靠司法所17名工作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此外司法助理员被其他单位借调或身兼数职的情况普遍存在,使司法助理员的工作日趋加剧,不能深入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3.工作协调多,可操作性难。司法所的职能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不具有强制性,操作性难,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综合治理职能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很多工作必须与综治、公安、法检等其他部门协同进行,这在实质上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出了一道难题,给人一种司法工作务虚多,务实少的感觉。

4.保障措施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一是用房紧张,不符合司法业务用房的标准。除保河堤、襄阳街司法所是独立二层办公楼外,其他均不符合司法业务用房的要求。二是存在司法所与其它乡镇站所合署办公的情况。部分乡镇、街道出于节约行政成本或其他考虑,将司法所与综治办或其它站所全署办公。三是极个别司法所业务用房存在着被挤占的情况。在司法所工作的非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因为政策规定的限制,无法享受司法助理员津贴等专项补贴,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没有归属感,这部分不占编的司法行政工作者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建议:

1、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所全面实行由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严格实行“专编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整、充实等由司法局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办理。

2、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司法所要有1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专职从事司法所工作。

3、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司法所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津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4、改善司法所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层司法行政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司法所公用经费和各类专项业务经费(补贴)以及司法所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岗位津贴、办案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努力改善司法所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

5、强化司法所建设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好各种困难和问题,把司法所作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一线实战平台”打造好、建设好,为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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