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情的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常委会、主席会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突发性事件、事故及问题;
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5.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6.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8.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9.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驻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1.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2.《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规定的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重大事情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委室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要领导,一般事故应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补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工作。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党组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对于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领导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大的突发事件,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情报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