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在中共津市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2.组织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中共津市市委提出的任务;
3.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4.协商决定每届市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委员分组、届中界别调整及委员变更;
5.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津市市政协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委员进行综合评价;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会议决定;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重要建议案;协商讨论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2至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协商讨论中共津市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本市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和讨论中共津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5.主席会议提请审议的相关内容;
6.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会不是常务委员的委室正副主任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部分住津常德市政协委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市政协委员、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的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审核,主席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