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提案办理工作力度,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
提案承办单位
第三条 基本要求
1.发扬民主。以政协委员为评议主体,以承办单位为评议对象,以促进提案办理实效为评议目的,并邀请市民代表参加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民意。
2.实事求是。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的成绩实事求是地肯定,对提案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建议。
3.加强沟通。通过民主评议,搭建提办双方交流对话的平台,增进了解,凝聚共识,相互促进与提高。
4.注重实效。把检验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实效作为评议重点,加强检查和督促,促进整改与落实。
第四条 评议内容
1.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办理工作班子,健全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理工作责任的情况。
2.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与提案人沟通的情况。
3.提案承办单位按规定的时限和规范的程序答复提案人的情况。
4.提案承办单位采纳提案建议,制定具体措施,办理工作取得实效的情况。
5.提案承办单位征询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反馈落实的情况。
第五条 评议形式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形式,对提案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由主席会议成员、政协常委、提案者及市民代表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评议程序
1.每年年初,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在所有提案中研究确定被评议的提案和单位,由市政协办公室行文,在提案交办会上向被评议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出通知,部署评议工作。
2.每年8月份,评议组分成评议小组,采取现场视察、走访、座谈等形式,分别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情况进行重点了解。
3.每年10月份,召开会议,依照评议内容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常委点评、委员问询和民主测评的形式进行。
评议会议内容如下:
①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②常委点评;
③委员问询;
④评议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评议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类),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第七条 评议整改
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或说明意见报送市政协常委会。对评议结果排名最后一名的被评议单位,要在当年的12月份向主席会议汇报并接受主席会议复查。
第八条 评议结果运用
将评议结果书面通报全体市级领导及市直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评议情况及结果。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