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根据上级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有效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条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准则》、《条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第四条 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工作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全面改进作风,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开会不发纪念品;对上下级和外地客人,按接待标准热情接待;下乡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费;坚持同城不吃请,工作日不饮酒。
第八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