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换届后应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会议作用
市政协委员、市民政局副局长郑家春反映:村(居)民代表会议是村(居)民意愿和利益的代表,可以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的事关本村(社区)的重大事项,对村(居)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如今,随着村(居)民自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村(居)民代表会议作用仍然发挥不足:
1.村(居)民代表会议难召开。大量村(居)民代表外出务工或者请假,导致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很难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而召开村(居)民会议来授权更是不可能。
2.村(居)民代表会议难公正。一是村(居)民代表一般都是由当地村(居)民选出来的,一些代表由于存在“你选我,我就为你说话”的错误想法,导致在发言、举手表决时常常为一方百姓说话,无法做到公平公正。二是村(居)民代表是村民,平时都有自己的事,很少到其它地方调查,对全村(社区)的情况了解不够深入,在举手表决的时候容易出现偏颇。三是村(居)民代表会议议题代表们一般事先都知晓,很多代表则会在开会之前相互串通,致使讨论结果达不到预期效果。
3.村(居)民代表结构难规范。村(居)民代表是由户代表或选民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存在年龄不合理、代表不称职等情况。一是代表们年龄或偏大或偏小,结构不平衡,很难具有代表性;二是很多真正有才能、有主见的人经常不在家,导致选出来的代表素质相对不高。
4.村(居)民代表会议难监督。村(居)民代表表决缺乏很好的监督约束机制。联村(社区)干部对村(居)民代表不了解,村(居)“两委”会则无权监督村(居)民代表,党员虽可列席监督但其实没有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为此建议:
1.制定科学完善的议事机制。一是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进行明确区分。二是村(居)民会议可以分小组进行讨论决定,最终汇总决定,汇总时召集部分党员或部分村(居)民代表进行监督,一些由村(居)民会议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事项也可以一并进行讨论,以此避免重复开会和过多开会。
2.规范村(居)民代表选举办法。选举村(居)民代表时除了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外,要结合本村(居)、本地实际进行推选。在职业结构上,推选代表要求应有党员、企业、专业户和其他行业的代表;在年龄结构上,要求应有老、中、青的代表;在性别结构上,要求应有妇女代表,妇女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在地域构成上,考虑去年并村改革的实际,要求按照原建制村情况,科学分配代表名额。
3.健全村(居)民代表监督机制。在推选出村(居)民代表后,为防止村(居)民代表串联,对整体情况把握不好等情况,可以按照人口数量、面积大小、村(居)民代表参会的情况,邀请部分正直、公正、敢直言的村(居)民和党员对村民(居)代表会议进行全程监督,使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决议更加公平、公正。另外,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村(居)民代表会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评价体系,对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同时对村(居)委员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