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确定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工作组(活动组)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并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提案。
2.提案的选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3.提案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可行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4.提案调研充分,分析准确,针对性强。提案符合格式要求,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提案委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根据重点提案标准,筛选整理成重点提案推荐目录。
2.提案委将推荐的重点提案,分别征求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工作组(活动组)的意见。
3.提案委将推荐的重点提案,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4.召开提案委员会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建议名单及督办方案。
5.重点提案建议名单和督办方案由主席会议审定,并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告。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1.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领办,相关单位承办。
2.提案委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各委办、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以书面形式进行重点交办。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1.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各专门委员会为主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政协委员参加,根据重点提案督办方案,组织开展督办活动。
2.督办活动可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重点提案督办要与一般提案督办相结合,通过重点提案的督办,推动整个办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3.督办活动应着重从承办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办理效果等方面进行督查。
4.督办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及时通过媒体对督办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报道,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