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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8-23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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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津市市委员会 重点提案确定和督办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支持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工作组(活动组)运用提案形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并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提案。

2.提案的选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

3.提案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可行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4.提案调研充分,分析准确,针对性强。提案符合格式要求,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提案委在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根据重点提案标准,筛选整理成重点提案推荐目录。

2.提案委将推荐的重点提案,分别征求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工作组(活动组)的意见。

3.提案委将推荐的重点提案,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4.召开提案委员会研究确定重点提案建议名单及督办方案。

5.重点提案建议名单和督办方案由主席会议审定,并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告。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1.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领办,相关单位承办。

2.提案委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各委办、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以书面形式进行重点交办。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1.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各专门委员会为主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政协委员参加,根据重点提案督办方案,组织开展督办活动。

2.督办活动可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重点提案督办要与一般提案督办相结合,通过重点提案的督办,推动整个办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3.督办活动应着重从承办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办理效果等方面进行督查。

4.督办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及时通过媒体对督办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报道,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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